WTO後的轉變----政府對機車產業政策及法規的修正

"2002年1月1日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(WTO),對機車產業產生莫大的影響,機車產業的生態將因 " 此而重新洗牌!我國從民國68年開始禁止150c.c.以上的機車在台銷售領牌,也都在此次加入WTO 而解禁,而面對於2002年7月1日起150c.c.以上的重型機車將開放進口及領牌之際,政府相關政策 及法令主管機關部門陸續的在進行相關政策及法規的修訂,截至目前為止的資料彙整如下:
   
一、取消機車進口地區的限制:
我國於入會後立即取消150c.c.以下機車僅限向歐美進口之規定,即於2002年1月1日起全面 開放進口(中國大陸除外)。

二、取消機車排氣量的限制:
我國於入會後半年之後,取消150c.c.以上機車禁止進口及領牌的規定,也就是在2002年7月 1日起開放150c.c.以上機車進口及領牌(中國大陸除外)。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也已於2002 年4月26日公告『自2002年7月1日起取消有關150c.c.以上機車進口之規定,完成發規之公 告程序。  
 
三、逐年調降機車整車進口關稅:
  我國於入會後將分排氣量逐年調降至承諾水準,關稅逐年調降幅度列表如下:
單位:%
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
50c.c.以下 25 24 22.5 20 19.5 18 n.a.
51~250c.c. 25 24 22 20 視狀況調整
251~500c.c. 25 24 22.5 20 19.5 18 n.a.
501c.c.以上 25 24 22 20 視狀況調整

四、取消貨物稅減免措施:
  我國於入會後停止受理貨物稅減免措施的申請,但之前已核准之案件於3年後終止效力。

五、增訂大排氣量機車排氣標準:
  行政院環保署為符合我國的入會承諾,參酌現行的三期機車排氣標準及未來將實施的四 期機車排氣標準,增訂了700c.c.以上重型機車排氣標準,並已於2001年12月26日公告實施, 新修訂的排氣標準內容如下:

新車型審驗 2002年1月1日起 2004年1月1日起
700c.c.以下 700c.c.(含)
以上
700c.c.以下 700c.c.(含)
以上
行車
型態
CO(g/km) 3.5 10.0 7.0 7.0 12.0
HC┼Nox(g/km) 2.0 2.5 1.0 2.0 2.0
怠轉
狀態
CO(%) 4.0 4.0 3.0 3.0 3.0
HC(ppm) 6000 6000 2000 2000 2000
耐久里程 15000公里 15000公里或2年6個月
測試方法 CNS-11386(暖車型態) 冷車型態測試方法


六、增訂大排氣量機車油耗標準:
 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,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2001年12月28日修訂並公告新的汽機車油耗 標準,新修訂的排氣標準內容如下:

排氣量 50c.c.以下 51~100c.c. 101~150c.c. 151~400c.c. 401~650c.c. 651~1000c.c. 1001c.c.以上
原訂標準 43.0 37.0 36.0        
公告日實施標準 43.0 37.0 36.0 25.3 18.2 15.9 14.4
下一期標準 50.0 42.0 39.0 29.2 19.7 17.0 15.8

七、修訂機車噪音管制標準:
  為了趕得及在2002年7月1日大排氣量機車掛牌上市之前通過,以實現入會承諾,環保署目 前正在趕工修訂新的機車噪音管制標準,目前僅擬定出草案,草案的內容如下:

排氣量 49 c.c.以下 50c.c.~99c.c. 100c.c.~174c.c. 175c.c.以上
加速
噪音
現行標準 72 75 78 78
第三期(2005/7/1) 72 75 78 81
第四期(2007/1/1) 72 75 77 80
原地
噪音
現行標準 95 99 99 99
第三期(2005/7/1) 84 90 94 94
使用中車輛    審驗值加5dB(A)但不得超過新車型原地噪音管制標準

  
八、修訂機車分類、考照及定期檢驗規定:
  (一)機車分類:
1.輕型機器腳踏車:
排氣量在50c.c.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;電動機器腳踏車最大輸出馬力在5HP以下者。

2.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:
排氣量逾50c.c.且在250c.c.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;電動機器腳踏車最大輸出馬力逾5HP 且在40HP以下者。
3.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:
排氣量逾250c.c.以上之二輪機器腳踏車;電動機器腳踏車最大輸出馬力逾40HP以上者。

(二)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考驗規定:
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者,需年滿20歲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 以上之經歷,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32小時之駕駛訓練結業。

(三)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規定:
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,自2003年1月1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, 5年以上未滿10年者,每年至少檢驗一次,10年以上者,每年至少檢驗2次。

九、修訂機車燃料使用費費額:
  交通部為因應2002年7月1日起的150c.c.以上重型機車的進口與領牌,修訂了機車燃料使用 費費額,新修訂的標準如下

排氣量 50c.c.以下 50~125c.c. 126~250c.c. 251~500c.c. 501~600c.c. 601~1200c.c. 1201~1800c.c.
費額
(每兩年)
600 900 1200 1800 2400 3600 3960


十、修訂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:
  有關汽、機車使用牌照稅的稅額,財政部早在1995年7月時即已修訂完成,當初修訂的內容 中對於150c.c.以上的機車課以較高的牌照稅,且已行之多年,2002年7月1日開放領牌後將 繼續沿用之。

排氣量 150c.c.以下 151~250c.c. 251~500c.c. 501~600c.c. 601c.c.以上
稅額 0 1650 5400 10080 2304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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